主要項目列表




申請辦法說明

  • 如何申請個人信用報告或債權人清冊?

    當事人查詢信用資料辦理程序
  • 如何申請企業信用報告?

    企業信用資料查詢辦理程序
  • 票據拒絕往來紀錄未滿三年,但若因提前清償註記、提存備付、重提付訖等原因回復為正常戶時,應如何辦理?

    辦理方式說明
  • 如何辦理身分證重複更正事宜?

    • 填妥申請書、同意書,並於簽章處簽名並蓋章。
    • 檢附證明文件:
      (1)若改號者為本人(填格式一):須附本人戶籍謄本或戶政事務所公文影本;
      (2)若改號者為對方(填格式二):須附戶政事務所重配號公文及本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亦可)
    • 所附影本皆須由申請者簽名蓋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無偽變造。
      請備妥以上文件後,本中心處理完畢當以限掛方式專函回復。
      申請書表格可由本中心網站下載或請本中心傳真或郵寄給申請者。

      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下午5:00。
      洽詢電話:02-23813939#232

      掛號交寄下列地址,辦理查詢:
      台北市中正區100重慶南路一段2號16樓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若欲註記與國內金融機構業務相關之訊息,供金融機構查詢參考,應如何辦理?另欲註銷前所申請之註記訊息又應如何辦理?

    當事人申請或註銷註記之辦理程序
  • 有關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之申請時機、辦理方式及註銷方式?

    • 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之申請時機:
      債務人之親屬或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金融機構債務,且代償人為避免債務人後續再與金融機構往來產生更沈重之債務負擔,在債務人及代償人雙方咸認應將代償事實註記供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利用,以提醒其他金融機構與該債務人往來前宜審慎考量之前提下,即可透過原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 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之辦理方式:
      由債務人及代償人雙方皆填具「親屬/第三人代償信用註記申請書」(若代償人為債務人之親屬,請勾選並填寫代償人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此即為親屬代償註記;若代償人非為債務人之親屬,請勾選代償人與申請人無親屬關係,此即為第三人代償註記),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經金融機構確認債務人、代償人身分及代償事實無誤後,該金融機構除留存原始申請文件外,並以檔案方式報送資料至本中心辦理註記,該註記將揭示於本中心Z13/Z22補充註記產品中。
    • 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之註銷方式分述如下 :
      • 1.「親屬代償註記」之註銷作業係參照法務部93年11月10日法律決字第0930043354號函,須由債務人及代償親屬雙方皆填具「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提前註記/變更揭露日期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共同向受理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經該機構確認無誤後,除留存原始申請註銷文件外,並依檔案格式報送更正檔至本中心註銷該註記。債務人亦可偕同代償親屬,攜帶雙方之身分證正本,親至本中心櫃台填寫「親屬代償註記提前註銷(變更揭露期限)申請書」,本中心將予受理申請,惟本中心須發函向原受理金融機構查證函復屬實者後始據以辦理。
      • 2.「第三人代償註記」之註銷作業,為避免衍生因對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附加特約條件而抵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第四條之規定,債務人可免會同代償人直接申辦註銷作業,惟依銀行公會建議,金融機構須通知其代償人。由債務人填具「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提前註記/變更揭露日期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受理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經該機構確認無誤後,除留存原始申請註銷文件外,並依檔案格式報送更正檔資料。債務人亦可親至本中心櫃台填寫「親屬代償註記提前註銷(變更揭露期限)申請書」,本中心受理後將依銀行公會建議函知債務人原申辦金融機構請其通知代償人。
  • 當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將債權轉讓與非屬前兩者之第三人,而債務人已與該債權人達成協議和解、清償全部債務,應如何辦理清償註記?

    • 金融機構將債權轉讓與資產管理公司,原則上由資產管理公司將資料報送至本中心登錄清償或再轉讓資訊,如資產管理公司未報送或將債權再轉讓予第三人者,則須由債務人或保證人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 有關債務人欲向本中心申請債務清償註記或保證人欲停止揭露保證人資料,請依以下說明方式辦理:
      • 以書面方式申請:其中債務人應聲明,債之關係已因清償或代物清償或免除等而消滅,要求本中心註記此一事實。而保證人則應聲明,債之關係已因清償或代物清償或免除等原因而消滅,要求本中心停止揭露保證資料。
      • 檢附最終之債權受讓人出具且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註1)公證或認證之債務清償證明書正本,證明書上應明確記載債之標的,即應就債之發生、移轉等過程詳為說明,及說明債之關係已因清償、代物清償等原因或免除等而消滅。該清償證明書亦應記載原始債權金額、清償金額、清償日期及償還方式(註2)
      • 檢附債務人或保證人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企業戶證明文件如註3),其上請書寫「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註1:司法院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網站連結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asp
        註2:償還方式說明如下:
        P:主債務人全數清償
        PH:主債務人全協議清償
        Q:從債務人全數清償
        QH:從債務人協議清償
        R:主、從債務以外第三人全數清償
        RH:主、從債務以外第三人協議清償
        G:代物全數清償 (代物意指債權人受領其他給付,以消滅原債權之償還)
        GH:代物協議清償
        D:處分擔保品全數清償
        DH:處分擔保品協議清償
        A:承受擔保品全數清償
        AH:承受擔保品協議清償
        E:債務承擔(係指原有債務為第三人承擔)
        PQ:主、從債務人全數清償
        PQH:主、從債務人協議清償
        PR:主債務人及第安人全數清償
        PRH:主債務人及第安人協議清償
        QR:從債務人及第三人全數清償
        QRH:從債務人及第三人協商清償
        PQR:主、從債務人及第三人全數清償
        Z:債權拋棄
        註3:企業戶檢具文件
    • 公司:
      •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需檢附完整文件,若有缺頁或頁數不完整,即退件處理)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需檢附最新補/換/領日期之證件、勿加註除本中心外其他單位使用)
      ※公司所檢附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與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最後核准變更日期」不符,請檢附「變更日期之相關函文」。另公司現況為停業中,請檢附「停業公文」停業之起迄期間需與公示查詢系統一致,即可受理。
    • 獨資合夥:
      • 「營業稅稅籍證明影本」或「商業登記抄本影本」 (以上二項證明文件擇一即可)。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需檢附最新補/換/領日期之證件、勿加註除本中心外其他單位使用)
    • 其他法人團體:
      • 「統一編配通知書影本」或「營業稅稅籍證明影本」
      • 「法院發給法人登記/變更證明影本」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變更核准函影本」或「立案證明影本」或「稅捐機關發給之核准函影本」(以上四項證明文件擇一即可)。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需檢附最新補/換/領日期之證件、勿加註非本中心其他單位使用)
      以上文件缺一不可,且證明文件為影本者,須於影本上加蓋企業大小章(同登記表上之企業大小章)並於影本上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
  • 當事人於聯合徵信中心之「稅務公示送達公告資訊」中有資料且為欠稅資料者,如欠稅確已補繳,該如何申請無欠稅註記?

    • 請依以下說明方式辦理:
      • 填妥「稅務公示送達公告資訊」補充註記申請書,並請於簽章處簽名或蓋章:申請書可於本中心網站下載。
      • 檢附稅務機關出具之無欠稅證明正本:如為欠繳國稅者(營業稅、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 產及贈與稅、關稅、貨物 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無欠稅證明應向國稅局申請。如為欠繳地方稅者(房屋稅、地價稅、田賦 、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無欠稅證明應向所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請。
      • 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詳見「稅務公示送達公告資訊」補充註記申請書上之記載。
    • 另須補充說明者,本中心「稅務公示送達公告資訊」包含所有稅捐稽徵機關所發之各種稅務通知文書,不以欠稅資料為限(例 如退稅支票、調帳通知書…等非欠稅公示送達資料亦一併列示);且欠稅資料未含稅捐稽徵機關公告欠稅後納稅義務人已補繳欠稅之資料,後續仍有異動之可能。金融機構利用本項資訊時,應向當事人再次確認是否已補繳所公告之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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